查看原文
其他

逾期交付房屋和交割物业两项违约金,及实际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一并主张,法院如何审查和裁判?

专注房产十三年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提示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87-2)


逾期交付房屋和交割物业两项违约金,及实际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一并主张,法院如何审查和裁判?

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分歧,房屋过户后延期交付和物业交割卖方是否应担责?

——赵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房屋交付  物业交割  宽限期  变更  违约金  实际损失  房屋占有使用   损失赔偿


【要点提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买受人、被上诉人)   

被告:赵某(出卖人、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6日,经链家公司居间,赵某作为出卖人与王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4月15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同日,赵某作为甲方(出卖方)、王某作为(乙方)买受方与链家公司作为丙方(居间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应当在2016年4月14日前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丙方陪同,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1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

 2016年5月25日,王某、赵某完成物业交割手续,王某于当日向赵某支付物业交割保证金1万元。当日,赵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交来的2万元现金,用于赵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收款人:赵某。证明人:王某。日期:2016年5月25日。”

王某主张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4月14日进行物业交割存在违约。赵某则主张因链家公司承诺的赔偿款尚未实际给付,故2016年4月14日其未与王某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赵某支付未按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75600元;2、赵某支付未按期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的违约金75600元;3、卖方赵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5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1.赵某赔偿王某违约金五万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反转):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某赔偿王某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分歧,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房屋交付和物业交割时间的变更?如何认定违约及责任?

【详见本公众号2017年12月20日推文】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分歧,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房屋交付和物业交割时间的变更?如何认定违约及责任?

二、卖方能否因买方在合同履行中亦存在违约行为,而获得延期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相应履行抗辩权?

 法院认为,现买方王某、链家公司均认可卖方赵某收到的违约金系链家公司给付,故买方王某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其要求卖方赵某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三、买方一并主张卖方逾期交付房屋和交割物业两项违约金,及自己的实际损失(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如何审查和裁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卖方抗辩道:买方王某基于一个事实,主张两项违约金、一项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亦无合同约定。买方王某承认实际造成的损失为5500元,却主张150000元的违约金,远大于实际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因卖方赵某存在违约行为,买方王某就此向卖方赵某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调整为5万元。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合同中并无特别约定,且违约金性质包含了损失赔偿,故一审法院不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就物业交割和房屋交付约定了二项违约金条款,但买方王某的实际损失为55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5万元,明显过高。二审法院根据买方王某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卖方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的给付数额,最终改判赵某赔偿王某违约金一万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所有标注“原创”文章案例均选编自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亲办或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件,并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分歧,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房屋交付和物业交割时间的变更?如何认定违约及责任?

合作共同投资开发租赁地,协议已解除?还是要继续履行?!

《离婚协议书》是否对所涉房产进行了分配?一方户口迁出是否影响取得宅基地房屋?

立附条件书面文书将宅院分给儿子“为业”,所涉宅基地房屋应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责任该如何认定?

买方不具备农村购房资格合同无效,卖方需要怎样赔偿地上物及附属物设施补偿款?!

出售人将已出售并交付他人的房屋又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出卖人的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下)

出售人将已出售并交付他人的房屋又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出卖人的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上)

出卖人将已出售房屋抵押他人借款,法院能否判决抵押行为无效抵押登记注销?!(4)

房屋被查封所具有的法院强制执行效力能否对抗买受人请求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3)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出卖人违约赔偿额能否与买受人需支付的剩余购房款相抵销?(2)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只差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最后一步,买受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1)

出卖人将已售并交付的房屋抵押,法院认定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有什么法律依据?已售并交付的房屋抵押无效,抵押权应撤销?!(下)

已出售并交付的房屋又被出卖人抵押,法院是优先保护买受人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还是债权人对房屋的担保抵押权?

隐瞒房屋被查封致拍卖,履行不能合同解除卖方被判赔违约金40万!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暂无法确定拆迁,该何时主张腾退、返还?(本案历经八轮诉讼!)

抛开合作伙伴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可得利益损失该怎样赔偿?

房屋出售后再抵押致履行不能而解除,卖方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后,出卖人能要回农村房屋要求腾退返还吗?本案为何二审撤销返还判决项?有关购房款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应如何处理?(下)

农村房屋出售13年买方已去世,卖方还能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回吗(上)?

未审查原值即促成签约致买方多付19余万税款,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应退费、赔偿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多年后被拆迁,买受人可否主张信赖利益?区位补偿价的评估适用时间节点:合同无效时还是征地拆迁时?(下)

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16年并历经多次转让,法院为何仍支持初始售房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主张区位补偿款获法院支持!(上)

儿子离婚后出走被宣告死亡,当时未办证后房改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能否认定为遗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易居房产律师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